记者 符 蓉 吴福大
本报讯 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控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将控制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运用这杠杆来调节目前南宁零售燃气变化过快的状况。
目前,从市场运作的角度来分析,层层的销售渠道,必将产生利润的差价。如果不控制好差价的范围和进销差率,最终的高价承担一定是用户。此次自治区物价部门出台的《通知》,按照保障供应、积极适度干预价格的原则,对液化石油气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调价备案管理,从中可以适当让价格差转接到用户的身上。
文件规定,从炼油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在购进价格(含运费,下同)不超过5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10%;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8%;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其进销差率不超过7%。
销售环节中批发商批发给零售商,在购进价格不超过5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6%;在购进价格高于5500元/吨、不超过6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4.5%;在购进价格超过6500元/吨时,批零差率不超过4%。
这次的文件也把液化石油气送气费列入监管的范围,送气标准要根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和送气形式等具体实际从严核定,如果实行同一送气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元/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