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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禁止挪用(09.05)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唐正芳)南宁市政府日前下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

据介绍,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从2006年起,每年南宁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300万元,以后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各城区财政平均承担年度廉租住房资金总额的20%;住房公积金每年增值收益中,扣除风险准备金后按10%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直管公房拍卖、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的安置费用后,原则上用于补充廉租住房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

《办法》强调,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划拨的廉租住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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