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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修订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养犬要签保证书(05.09)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随着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养犬纠纷不断出现,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等养犬纠纷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即将举行听证会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养犬登记的条件、程序、备案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养犬人的行为,增加了违法养犬的处罚规定。 

限养范围有所扩大

农村养犬有法可依   

修订前的《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限制养犬的区域为:南宁把市区和城中村设为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限养区)。

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建成区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南宁市已重新进行区划调整,取消了郊区,良庆、邕宁调整为城区,《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的范围与现行的城区划分不相吻合,需要对限养区域进行调整,故《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 

根据南宁市2004年至2007年11月人狂犬病病例调查统计,在调查的65例人狂犬病例中,患者皆在农村,农村患者占100%。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农村地区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并规定农村养犬强制免疫,农村养犬有法可依。 

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每户养犬不过两只

为有效规范养犬人养犬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养犬登记的条件、程序、备案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和免疫,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具备6个方面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取得合法有效犬只免疫证明等。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饲养。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限养区内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南宁市实际确定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收费城乡有别

养犬人士责任不轻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时一并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缴纳一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5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元。

为规范养犬人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其他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养犬人的行为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犬只出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必须避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或住宅区公用电梯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犬只无人接收的,必须将犬只送犬类留检所。

对携犬出户不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的养犬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开办犬类诊疗机构或者举行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由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未经登记或未经免疫养犬的,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养犬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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