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技局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2006-7-1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市居民;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本市居民; 发明专利实施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有效发明专利,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 (一)资助范围: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国内专利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专利申请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二) 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2、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4、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5、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社会倡导的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三) 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单位的资助2000元/件;个人的资助6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单位的资助500元/件;个人的资助200元/件;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单位的资助200元/件; 4、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300元。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不资助代理费。
第五条 专利授权奖励 (一)奖励范围、标准: 1、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2、当年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奖励:①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申请获得专利证书的奖励3000元/件;②在除上述国家外的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证书的奖励1000元/件。 对同时符合第1、2款的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
(二)奖励条件: 1、专利权属明确; 2、已获得我国或相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六条 发明专利实施奖励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引进有效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或将自主发明专利在本企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励3000元/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经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发明专利授权、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外发明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四)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单位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五)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六)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七)共同专利权人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利说明书、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实施情况简介、市场分析报告、实施效益证明和完税证明。
第九条 资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南宁市发明专利授权、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对受理的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四)每月受理审批一次,即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受理,每月审批一次。 (五)委托武鸣县、邕宁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科技局受理审查当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每月报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资助及奖励经费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和奖励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专利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经调查核实的,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对由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资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二0 0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