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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根据《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是市人民政府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公民或组织,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发明。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指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我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六条  奖励等级


    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先进水平以上(含自治区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重大贡献奖: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评审条件


    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或科学发现突出。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以上;科学发现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或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已被学术界公认或广泛引用、应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学科发展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项目; 

    (二)有自主知识产权,保持成果的先进性;

    (三)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九条  奖励数额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重大贡献奖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个;一等奖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个;三等奖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个。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由13-1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二)聘请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
    (三)负责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四)综合评议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建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五)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由5-7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专业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综合评审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初评建议; 
    (二)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四)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对完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表格;
    (二)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根据当年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设立专业评审组的建议和组成专业评审组的有关专家、学者的人选,报奖励委员会核准;
    (四)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协调实质性异议项目的处理,将处理意见报告奖励委员会,并通知有关各方;
    (六)承担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特定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前,应当由项目候选单位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不能单独推荐奖励;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单独推荐奖励。但总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写明子项目获奖情况。在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获奖子项目的作用后,予以综合评定。已获奖励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所填写的推荐书,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作。《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四)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每个候选项目报送推荐材料一式9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二)推荐材料是否齐全和按规定填写,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第五章  评审规则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推荐项目所属专业分类后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形式审查合格的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初选。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1、奖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形式进行初评。
    (1)每个项目聘请5—7名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
    (2)初评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价表》。

    2、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综合本评审小组专家意见,提出专业组评审意见(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3、奖励办公室对专家初评数据进行计算机计分处理,并依据专家初评意见、计算机计分处理结果和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平衡,提出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提交奖励委员会。

    4、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奖励初评情况的报告,综合审议奖励候选项目,作出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
    (1)对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奖励票数未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项目,取消三等奖获奖资格; 
    (2)对一、二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如二等奖候选项目获得一等奖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可作为一等奖候选项目进入一等奖投票表决程序。
    一等奖候选项目超过规定授奖项目时,实行预选投票:选出通过票数最多的5个项目, 5个项目中,预选投票一等奖通过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直接作为一等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通过票数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进入最后投票表决程序,在最后投票表决中,一等奖通过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作为一等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

    (二)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1)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重大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通过重大贡献奖初选项目名单(必要时请科技进步奖相关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

    (2)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初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重大贡献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重大贡献奖初选项目超过1项时,实行预选投票:预选出通过票数最多的1个项目,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直接作为重大贡献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票数未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进入最后投票表决程序,在最后投票表决中,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作为重大贡献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 

    (三)项目答辩的时间及要求:
    一、二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20分钟,前10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0分钟为质疑答辩时间;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前15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5分钟为质疑答辩时间。答辩应当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到会答辩。无正当理由(生病住院、因公出访等),项目第一完成人员不到会答辩的,取消当年该项目的奖励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答辩的重大项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若需要对该项目作进一步了解,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时间。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在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前,应当以奖励委员会的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七条  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除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奖励委员会委员对其中的奖励项目等级问题提出异议,要求复议外,其它情况不予复议。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专业评审组成员、奖励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与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关系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专业组及奖励委员会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专业评审组、推荐单位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专业评审组、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奖励委员会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未处理完毕的,暂缓授奖,待解除异议后,可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处理项目异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按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应分发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获奖单位在领取奖金时,应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奖金分配方案备案。奖金分配出现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奖励办公室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九条  奖金应全部发放给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授奖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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